餐饮业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条例》必须进行消防验收、消防申报、开业前安全检查。餐饮业消防验收如何处理?
第八条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经营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定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记录的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现场布置图;
(5)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从业人员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特种消防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该场所室内装修防火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证明书、装饰材料耐火性能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证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第九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和经营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事项:
(1)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记录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记录但未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6)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7)外墙门窗是否有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决定是否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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