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工作的集中处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并能确定消防工作的集中处理功能部分。集中处理功能部位和专职、兼职消防处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处理人员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处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标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备处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备、消防箱、消火栓箱、消防水龙带的保护和处理,消防水枪及激发器设备;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用电安全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等
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编制抢险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员工进行一次逃生和自救演练,对初期火灾进行补救。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救生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保护和维护,确保其完好。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色散通道,不得在色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影响色散的障碍物。
施工时间和工作时间不得关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单位消防处理导则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理,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日常消防巡查,确定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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